雨湖城管执法局通报3起渣土行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05-08 11:15:20          来源:雨湖城管执法局 | 编辑:易阳思 | 作者:王烜、赵志钢          浏览量:2555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王烜 赵志钢)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渣土运输处置领域部分违法行为进行通报,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

2024年3月30日凌晨2时,执法人员在雨湖区沿江北路巡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湘AN01**运输车辆,经现场勘察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其处罚8000元人民币整。

案例二: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现象

2024年4月2日晚,执法人员在雨湖区沿江北路发现一台运输车辆有渣土泄露、散落现象,经现场勘察当事人运输建筑垃圾时未有效密封导致运输时出现泄露、散落现象,其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法案(双向处罚)

2024年3月6日凌晨,执法人员在雨湖区沿江北路路段查处黄某驾驶牌照为湘AS75**的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后经过调查询问得知倾倒地点雨湖区沿江北路救生局后地块系周某带领倾倒并收取相应倾倒费用。当事人黄某未经行政审批,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运输的建筑垃圾重量为35吨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该条例四十八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周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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